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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水產人,廣東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有標準啦!
1、編制背景
2019年以來,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制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產養殖升級改造和綠色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提高,對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水產養殖污染治理體系,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推動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綠色發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標準》。
2、適用對象
《標準》適用于廣東省水產養殖單位的養殖水面30畝及以上的池塘養殖,以及工廠化養殖等封閉式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3、實施時間
① 新建、改建、擴建的水產養殖項目自2024年5月1日起執行;
② 現有水產養殖項目自2026年5月1日起執行。
4、主要內容
包括前言、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標準實施與監督9項內容,規定了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5、排放控制要求
淡水、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控制指標均為以下5項:懸浮物、pH、化學需氧量、總氮和總磷,為《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中規定的必選指標。
明確向GB 3838中劃分為I、Ⅱ、Ⅲ類的水域,以及GB 3097中劃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的海域排放的水產養殖尾水,執行一級限值;向GB 3838中劃分為IV、V類的水域,GB 3097中劃分為第三類、第四類的海域,以及其他未明確環境功能的受納水體排放的水產養殖尾水,執行二級限值。
表(1):淡水養殖尾水排放限值
表(2):海水養殖尾水排放限值
6、監測要求
① 水產養殖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并在尾水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排污口標志,并長久保留。
② 對尾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樣品保存的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③ 水樣的采集、貯存、運輸和預處理按HJ 91.1、HJ 442、HJ 493、HJ 494、HJ 495和GB 17378.3等標準規定執行。
7、達標判定
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文件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判定為超標。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水產養殖單位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8、實施效益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標準出臺將有利于強化治污主體責任,有助于推動養殖技術革新,促進養殖尾水治理,為推進我省水產生態綠色養殖和污染防治提供重要依據和行動遵循。
來源:廣東生態環境和廣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