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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導語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同時廢止。一起看看,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值得關注的變化?
一、處罰種類更加全面
新增處罰種類:
1、通報批評;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
4、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5、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
6、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7、責令限期拆除。
二、調查取證更加規范
1、增加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類別;
2、細化規定現場檢查(勘察)、采樣監測等工作要求;
3、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
4、增加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行政處罰的銜接規定。
三、處罰程序更加完善
1、區分調查中止、調查終止、調查終結的不同情形;
2、增加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
3、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
4、細化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范圍;
5、明確電子送達的方式。
四、當事人權益更有保障
明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明確“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完善不予處罰情形,新增首違不罰和無主觀過錯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增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五、信息公開更加強化
1、增設“信息公開”專節,細化公開的主體、內容、期限、撤回、隱私保護等內容。
2、增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
3、增加補正或者更正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
六、從數字看《處罰辦法》
1、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立案時限:十五日(特殊情形除外);
3、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九十日(特殊情形除外);
4、適用聽證的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可另行規定);
5、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可另行規定);
6、當事人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告知后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
7、針對公民“二百元以下”,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千元以下”罰款適用簡易程序;
8、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七日內公開。
來源: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